林同省公安廳經濟安全處近期對出租、出借銀行支付賬戶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該處9月22日提請省公安廳廳長簽發決定,對一名個人出租4個支付賬戶的行為罰款4250萬越南盾,並採取補救措施,要求其將違法所得2000萬越南盾上繳國庫。此前8月28日,同一部門已就一名個人出借1個支付賬戶提請簽發處罰決定,罰款金額同為4250萬越南盾。

林同省公安廳表示,近期網絡詐騙侵佔財產犯罪在全國及該省形勢複雜,作案者為掩蓋非法資金來源,常設法租用、借用民眾的銀行賬戶和電子錢包。公安廳指出,不少人仍認為把銀行賬戶借給熟人朋友,或以數十萬至數百萬越南盾出售賬戶是平常事、不會造成影響,但這類行為潛藏風險,可能帶來嚴重法律後果。

在法律後果方面,公安廳說明,當職能機關調查核實可疑交易時,賬戶持有人可能須與職能機關配合澄清相關內容;若出借、出租的賬戶被用於詐騙侵佔財產、洗錢等犯罪行為,在有充分依據認定其參與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賬戶持有人可能被以共犯角色追究刑事責任。公安廳同時強調,出借、出租賬戶並不等同於賬戶持有人必然是共犯,刑事責任須依據行為、過錯、參與角色及具體案件中犯罪構成要件確定。

公安廳還提到,賬戶被認定涉及非法交易時,持有人可能被依法採取凍結措施,賬戶被利用於違法交易也可能影響信譽,並在後續使用銀行服務、進行金融交易時產生風險。關於越南國家信用信息中心(CIC)信用記錄出現不利信息的風險,須按具體個案考量,並不意味著所有出借、出租賬戶者都當然被記為壞賬。

公安廳建議民眾主動核查正在使用的賬戶;如正將賬戶借給他人或已出售賬戶,應立即聯繫銀行按指導鎖定賬戶、必要時開立新賬戶,並向最近的公安機關報案,以減少法律風險。公安廳並提醒對“活少錢多”或每天支付數十萬越南盾報酬租用銀行賬戶的招攬保持警惕,發現買賣、出租賬戶的可疑違法行為應通知最近的公安機關,或通過VNeID應用提交信息。

政府第340號法令規定貨幣和銀行領域行政處罰,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買賣、租用、出租、借用、出借支付賬戶,或買賣支付賬戶信息,數量在1個至不足10個支付賬戶且未達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罰款1億至1.5億越南盾;涉及10個及以上支付賬戶且未達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罰款1.5億至2億越南盾。上述罰款適用於個人,組織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按個人罰款的兩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