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同省公安厅经济安全处近期对出租、出借银行支付账户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处9月22日提请省公安厅厅长签发决定,对一名个人出租4个支付账户的行为罚款4250万越南盾,并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其将违法所得2000万越南盾上缴国库。此前8月28日,同一部门已就一名个人出借1个支付账户提请签发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同为4250万越南盾。

林同省公安厅表示,近期网络诈骗侵占财产犯罪在全国及该省形势复杂,作案者为掩盖非法资金来源,常设法租用、借用民众的银行账户和电子钱包。公安厅指出,不少人仍认为把银行账户借给熟人朋友,或以数十万至数百万越南盾出售账户是平常事、不会造成影响,但这类行为潜藏风险,可能带来严重法律后果。

在法律后果方面,公安厅说明,当职能机关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时,账户持有人可能须与职能机关配合澄清相关内容;若出借、出租的账户被用于诈骗侵占财产、洗钱等犯罪行为,在有充分依据认定其参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账户持有人可能被以共犯角色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厅同时强调,出借、出租账户并不等同于账户持有人必然是共犯,刑事责任须依据行为、过错、参与角色及具体案件中犯罪构成要件确定。

公安厅还提到,账户被认定涉及非法交易时,持有人可能被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账户被利用于违法交易也可能影响信誉,并在后续使用银行服务、进行金融交易时产生风险。关于越南国家信用信息中心(CIC)信用记录出现不利信息的风险,须按具体个案考量,并不意味着所有出借、出租账户者都当然被记为坏账。

公安厅建议民众主动核查正在使用的账户;如正将账户借给他人或已出售账户,应立即联系银行按指导锁定账户、必要时开立新账户,并向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以减少法律风险。公安厅并提醒对“活少钱多”或每天支付数十万越南盾报酬租用银行账户的招揽保持警惕,发现买卖、出租账户的可疑违法行为应通知最近的公安机关,或通过VNeID应用提交信息。

政府第340号法令规定货币和银行领域行政处罚,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买卖、租用、出租、借用、出借支付账户,或买卖支付账户信息,数量在1个至不足10个支付账户且未达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罚款1亿至1.5亿越南盾;涉及10个及以上支付账户且未达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罚款1.5亿至2亿越南盾。上述罚款适用于个人,组织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个人罚款的两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