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这些政策旨在将党的决议、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和第十四届党代表大会(2026年)的决议制度化,体现在以下两点:
- 首先,补充关于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是现行刑事政策和刑法中前所未有的规定。
这项政策的新颖之处在于,为那些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但出于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防安全目的的行为提供补救时间;不涉及腐败;为地方和国家带来经济社会效益;能够完全弥补后果。
这旨在确保符合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第68号决议和关于发展国有经济的第79号决议的精神;符合关于改革立法和执行工作以满足新时代国家发展要求的第66号决议的精神,以消除法律规定的瓶颈,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最大的突破在于系统性思维的变化,以确保刑法中的公平和人道;鼓励罪犯积极与职能部门合作并弥补损失,为打击和预防犯罪工作提供法律基础、统一性和一致性。
问题在于如何设计修订后的刑法中的规定,具体化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以及转向适用免除刑事责任规定的可能性。
我认为,需要具体规定那些已满足免除条件的暂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确保刑法规定的统一性和一致性;鼓励罪犯弥补后果、赔偿损失以获得刑事责任免除。
- 其次,补充关于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行刑法第29条规定,在调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由于政策、法律的变化导致犯罪行为不再对社会构成危险时,罪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此外,在调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罪犯不再对社会构成危险时,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这项政策的新颖之处在于,规定在解决犯罪举报和告发阶段,如果有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可以通过不起诉刑事案件的决议来免除刑事责任,以弥补现行规定的不足,即只有在提起刑事案件决议后才能免除刑事责任,导致诉讼程序产生,不符合该规定的人道和人文要求。
如果上述刑事政策得以实施并制度化,将有助于实现我国党和国家的明确观点,即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公民权利,刑事政策必须以人为中心,确保无罪推定、刑事责任个体化、保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这项政策还体现了严厉惩罚与宽大、人道的紧密结合。
对于危险、有组织、跨国的犯罪,需要严厉处理;同时,扩大对犯罪情节较轻、真诚坦白、积极与权威机构合作、积极弥补后果和赔偿损失的罪犯的宽大政策适用。
(编译:Cici;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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