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在全體會議廳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圍繞期房(尚未建成的房屋)交易中的預收款、定金和擔保機制提出修改意見,焦點是如何避免購房者在項目違規或開發商資金鍊斷裂時承擔損失。
海防市代表武文進在會上以芒青集團在河內的項目為例指出,相關項目有超過3900套公寓被列入因違規而擬拆除的處理方案,購房者入住多年後仍面臨失去住房的風險。他質問為何規劃與建設秩序方面的嚴重違規能長期存在,直到數千套公寓完成交易、居民入住後才進入處理程序。他主張修法不能只著眼於為市場疏通資源,還應設計足夠嚴厲的條款,使開發商“不想、不敢、不能”違規。
武文進建議完善草案第4條第2款及第19條第4款、第5款,明確對擬銷售公寓清單與已批准規劃、設計進行核對的責任,公開具備銷售條件的公寓,並及時預警、阻止違規公寓的交易。他提出,若開發商申報的房源數量超過獲批數量,應在銷售環節即被發現和制止,而不是等購房者付款入住後再處理;同時應釐清各機關在項目違規卻仍對外售房時的責任,並讓開發商對其造成的後果負責到底,不能以繳納罰款了事。
芹苴市代表蘇愛芳認為,草案第18條第5款規定期房定金上限為5%十分必要,可遏制項目尚未完成法律手續時通過留位合同、意向登記書佔用資金的做法。她建議補充定金資金管控機制,要求這5%定金存入項目擔保銀行開立的凍結賬戶,開發商在項目具備條件且雙方正式簽訂買賣合同前不得提取。
對於購房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前開發商最多隻能收取95%、其餘5%留存於擔保銀行的規定,蘇愛芳評價這是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突破性一步,但資金長期凍結也會形成沉澱資本,降低企業資金流動性。她建議,若土地使用權證遲發被認定為國家機關方面的客觀原因,例如地價確定或調整規劃審批遲緩,應允許開發商以等值無條件銀行保函替代被凍結的5%現金,以釋放資金。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同樣關注期房定金問題,建議補充原則,禁止開發商及其受託方在房地產尚不具備經營條件時,收取具有保證簽約性質或預收購房款的款項;退款責任和違規處理應按交易實質適用,而不取決於款項名稱。他還建議在法中直接規定5%款項單獨管理、購房者享有相應利息,並建立開發商喪失清償能力時的退款與爭議處理機制。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指出,草案將定金限制在不超過5%且僅在具備經營條件時方可收取,同時允許首次收款不超過30%、交付前累計不超過合同價值的70%。他認為購房者實際上預付了大額資金卻無法監督其使用,建議按交易實質認定各類收款而不看名稱,並明確開發商授權或同意中介代收時的責任。他主張擔保應成為默認機制,購房者只有在充分知情後以單獨確認方式才能拒絕;無擔保時則需建立與施工進度掛鉤的資金監管機制。
興安省代表阮文輝就交易平臺和經紀企業的責任提出,應修改草案第42條第2款a項,要求交易平臺和經紀企業在職責範圍內核查文件的完整性與一致性,有條件時與相關數據庫比對信息,只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掛牌、經紀或協助交易;發現文件缺失、不實或有違規跡象時,應要求澄清,在缺乏法律依據時拒絕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