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其中擬允許18歲以下未成年人在嚴格條件下捐獻可再生組織和器官。草案按生前捐獻與死後捐獻分別設定條件,並明確禁止從活體未成年人身上摘取腎臟、肝臟、心臟、肺等器官。

根據草案,生前捐獻方面,未成年人只能捐獻如造血幹細胞等可再生組織,用於治療親屬,且須以沒有合適的成年捐獻者為前提。15歲至18歲者可捐給家庭成員,15歲以下者只能捐給父母或親兄弟姐妹。此類捐獻須同時獲得未成年人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

死後捐獻方面,草案規定須由獨立專業委員會確認腦死亡或循環死亡,且本人生前已登記或有捐獻意願,並獲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專職代表鄭春安表示,這些條件已相當嚴格,但他與部分國會代表在小組討論中建議,增加醫學委員會或倫理委員會的獨立評估。

鄭春安稱,上述三項條件只是“充分條件”,醫療層面的“必要條件”還需醫學委員會的專業評估。他同時反駁了認為該規定意在傷害兒童、存在侵佔或危害年輕一代風險的說法,並指出政策宣傳方式,例如直接發到學校或通過少先隊理事會傳達,仍需斟酌。

草案的支持理由之一是,患重病的兒童有時需要尺寸和生理解剖特徵相匹配的組織或器官,而成年捐獻者難以滿足。該修訂草案正在國會會議上接受審議,尚未見表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