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共有61名代表登記發言。圍繞土地使用者權利行使合同是否必須公證、認證,以及徵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多名代表提出具體化要求。

胡志明市代表阮氏紅幸援引VNeID平臺意見彙總結果說,涉及公證、認證的民眾意見佔比很高,其中67%建議規定強制公證;在小組討論中,39條相關意見有37條贊同直接在法律中作出規定,僅2條贊同交由政府規定且不強制公證。她建議國會和國會常務委員會考慮這一意見。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關注補償、支持和再安置原則,要求明確“同等條件”的評估方法,不僅看基礎設施和住房,還要計入生產用地、就業、學校、醫療和社區活動等因素,並建議由政府規定再安置後生計恢復結果的評估標準與責任主體。他警告,缺少衡量標準和負責機構,可能出現民眾有了新住處卻失去生計的情況,尤其是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

慶和省代表黎有智要求把“新住處等於或好於舊住處”具體化為可核查標準,涵蓋基礎設施、生活條件、公共服務可及性、就業和長期生計,並主張在搬遷前完成再安置區各項標準。他還提出,對世代穩定使用、夾雜在居民區中的農用地,應結合土地來源、使用過程和收回土地的實際影響研究補償機制,不能只看證件上的地類名稱。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認為,此次修法應貫穿三個要求:疏通土地資源、實質保護民眾合法權益、嚴格控制土地管理權力。他建議政府繼續審查直接設定或限制土地使用者權利、規定國家機關責任的條款,並確保與國會正在審議的《住房法》《房地產經營法》等法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