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在會場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就草案第4條、第19條等條款提出意見,重點集中在防止開發商將不符合規劃、設計的公寓投入經營,以及保護購房者權益。

海防市代表武文進表示,草案關於信息公開和房地產入市條件的規定應進一步具體化,以阻止開發商出售不符合已批准規劃、設計的公寓。他說,每個項目都有明確層數、公寓數量和麵積的文件,關鍵在於開發商逐套出售時建立事後核查機制,由責任機構將擬售公寓清單與已批准的規劃、設計文件比對;一旦出售數量超出獲批範圍,應立即發現並制止,而不是等民眾買房入住後再處理。他建議完善草案第4條第2款及第19條第4款、第5款,明確核查擬售公寓清單的責任,並公開符合出售條件的公寓、及時警示和阻止違規公寓交易。

武文進還強調開發商和管理機構在項目違規建設仍被投入經營、向民眾收款情況下的責任。他認為,小違規若未在初期發現和制止,可能累積成大違規,時間拖長後後果更嚴重、處理更復雜,尤其涉及價值較大的住房和民眾多年積蓄。他建議審查草案第5條和第59條,明確各機構在發現、制止和處理違規中的責任,研究足夠嚴厲的處罰措施和追繳非法所得的機制,不讓開發商繼續從違規公寓中獲利;並完善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等條款,要求開發商退款、賠償並確保補救後果,尤其是工程被迫拆除、影響民眾權益和住所的情形。

興安省代表阮文輝就保護購房者權益提出意見,主張阻止企業在法律文件尚未完備時就將房地產投入交易。他建議明確規定禁止行為,包括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經營房地產,以及在房地產未具備入市條件時收取定金、留位費、登記意向金或其他具有擔保買賣、租購性質的款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他說,房地產未具備入市條件時,開發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戶款項以擔保該房地產的買賣或租購。

阮文輝認為,這樣的規定可限制通過更改收費名目規避法律,也為管理機構檢查、處理違規和保護購房者提供更明確依據。他指出,缺少一份輔助性材料與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未完成建設手續或未滿足房地產入市條件不同,若不明確區分,可能出現一邊交易一邊補辦文件、把風險推向購房者的情況。他建議補充規定,交易前經營方必須提供證明房地產具備交易條件的完整法定文件,不得以日後補充文件的承諾替代交易前應滿足的法律條件;文件有偏差或不清晰的,須在繼續交易前核實澄清。他還強調應公開房地產的法律狀態、已具備和缺失的文件以及相關財務義務,讓購房者在決定前有依據核查和評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