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寧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辦公室10月30日結束調查,建議起訴1996年出生、住義安省永興坊的陳光善,以及2001年出生、同住永興坊的竇伯達。兩人均被指涉及詐騙侵佔財產。根據越南刑法第174條,陳光善適用該條第4款a項,竇伯達適用第1款。案件已進入建議起訴階段,尚未經法院判決。
調查結果稱,陳光善利用企業信息、銀行賬戶、手機SIM卡和多個社交媒體賬號建立不同交易渠道。他設立網站,宣傳出售集裝箱、鋼材等商品,上傳產品圖片、規格和聯繫方式、倉庫地址,並通過在線廣告和社交群組發帖尋找客戶。客戶聯繫後,他通過Zalo報價、發送產品圖片,並提出免運費、工地安裝等條件。為增強信任,他還起草包含貨物、金額和交貨時間的買賣合同。
警方稱,客戶同意購買後,陳光善要求先轉入訂單金額30%至50%的款項至其提供的賬戶。在等待交貨期間,他又以開發票、購買加工原料等理由要求客戶追加轉賬。到交貨期限,他不交貨,而是切斷聯繫,侵佔已收款項。部分情況下,他還從實際經營場所訂貨並運至客戶地址以建立信任,待客戶支付餘款後立即失聯。
調查認定,2025年5月至9月,陳光善通過上述手段騙取71個組織和個人共計2,299,326,330越南盾。另據調查,2025年8月15日,竇伯達協助陳光善提供虛假信息、建立信任,騙取河北消防與電子安全一人有限公司47,520,000越南盾。
廣寧省公安廳城市公安建議,民眾和企業在網絡進行大額商品交易時,應仔細核查賣方的法律信息、地址、倉庫和實際經營能力,不要僅憑網站、圖片或電子合同判斷可信度。警方特別提醒警惕要求高額定金、不斷要求追加轉賬,或收款賬戶與交易信息不符的情況;有條件時應直接查看貨物和倉庫後再付款。民眾也不得出租、出借、買賣銀行賬戶、SIM卡或個人信息供他人使用。發現可疑跡象或可能被騙時,應立即停止轉賬,聯繫銀行尋求幫助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保存交易信息和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