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在會上提出,應進一步收緊對期房(未來形成的不動產)預收款項的規定,以保護購房者權益。草案中“期房定金不得超過5%、且僅在不動產具備經營條件後方可收取”的條款,被與會代表認為確有必要。

興安省國會代表阮文輝建議補充第18條第5款,要求凡為擔保期房買賣、租買合同訂立而向客戶收取款項的各類約定,無論名稱如何,都必須遵守該款規定的條件、限額和程序。他提出,不動產尚不具備經營條件時,投資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戶款項,以擔保該不動產的購買或租買。他認為,這樣可限制通過更改收費名目規避法律的情況。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陳英俊則建議進一步審查第18條第5款和第5條第5款,明確識別和控制實質屬於定金或提前集資的各類收款的原則,釐清投資方以及直接收款的組織、個人的責任,包括通過中介收款的情形。他還提出,退款和賠償應與《民法典》相符。

會議還討論了房地產項目全部或部分轉讓的條件。海防市國會代表阮氏越娥表示,強制原投資方在轉讓前完成全部財務義務,可能使已失去財務能力的投資方陷入悖論:項目繼續停滯,國家收不到款項,土地資源無法投入使用,購房者及相關方繼續承擔風險。她建議研究在第30條第4款補充有條件轉讓機制,僅在項目具備繼續實施的法律條件且不屬於須收回土地情形時適用,並向國家履行義務的款項按受控機制直接繳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