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举行全体会议,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在会上提出,应进一步收紧对期房(未来形成的不动产)预收款项的规定,以保护购房者权益。草案中“期房定金不得超过5%、且仅在不动产具备经营条件后方可收取”的条款,被与会代表认为确有必要。

兴安省国会代表阮文辉建议补充第18条第5款,要求凡为担保期房买卖、租买合同订立而向客户收取款项的各类约定,无论名称如何,都必须遵守该款规定的条件、限额和程序。他提出,不动产尚不具备经营条件时,投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户款项,以担保该不动产的购买或租买。他认为,这样可限制通过更改收费名目规避法律的情况。

胡志明市国会代表陈英俊则建议进一步审查第18条第5款和第5条第5款,明确识别和控制实质属于定金或提前集资的各类收款的原则,厘清投资方以及直接收款的组织、个人的责任,包括通过中介收款的情形。他还提出,退款和赔偿应与《民法典》相符。

会议还讨论了房地产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条件。海防市国会代表阮氏越娥表示,强制原投资方在转让前完成全部财务义务,可能使已失去财务能力的投资方陷入悖论:项目继续停滞,国家收不到款项,土地资源无法投入使用,购房者及相关方继续承担风险。她建议研究在第30条第4款补充有条件转让机制,仅在项目具备继续实施的法律条件且不属于须收回土地情形时适用,并向国家履行义务的款项按受控机制直接缴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