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協平政居民區項目(商名沱江居民區)土地抵押案二審出現轉折。最高人民法院駐胡志明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全部判決,將案卷移交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重新偵查、起訴和審判。二審合議庭認定,一審在定罪、量刑及當事人權益認定上存在多項疏漏,且無法在二審庭審中補正。
案件源於2001年啟動的協平政居民區項目,投資方為K&N公司(前身為大洄公司)與沱江總公司分公司。案卷顯示,多塊已售給居民的地皮此後被企業前領導層用於向銀行抵押或抵償個人債務,購房者因此無法完成土地使用權證辦理。2025年8月27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侵佔財產罪”判處大洄公司前董事會主席劉光覽終身監禁,以“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判處前董事會主席兼經理吳春長14年有期徒刑。判決後,劉光覽及多名受害人、相關權利義務人提出上訴,其中包括越南農業銀行芽皮分行和川亞分行。
針對吳春長,二審判決指出,案卷顯示大洄公司在2003年至2019年間已合法向居民出售17塊地皮,多數買受人付清款項、接收地皮並建房穩定居住。但吳春長仍就這17塊地皮與4名個人簽訂轉讓合同,用以抵償360億越南盾債務。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依據吳春長從最初購地者處收取的逾117.7億越南盾認定其犯罪,卻將後續為抵債而受讓地皮的一組人認定為受害人,判令吳春長向該組賠償360億越南盾;而地皮被抵債和抵押時權益受侵害的最初合法購地者,反被列為“相關權利義務人”,這一認定存在矛盾。
針對劉光覽,案卷顯示其在2004年至2008年間,將已售給居民的115塊地皮用於簽署抵押、擔保合同,為6家企業向銀行借款。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未查明劉光覽在認定其詐騙銀行時的主觀故意,也未查明6家借款企業代表的作用,未充分審查信貸發放流程和抵押資產評估以判斷是否存在違反銀行活動規定的跡象,同時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收款人和受益人亦未查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