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内政部正在起草修订第27/2026/NĐ-CP号政府法令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拟明确干部、公务员、职员的电子档案具有与纸质档案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可在干部管理工作中替代纸质档案使用。该草案已提交司法部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草案新增的第20条,国家干部、公务员、职员数据库中的电子档案组成部分,在法律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干部管理工作中,可替代相应的纸质档案。若因业务需要必须使用纸质材料,管理机关或用人单位可从电子档案中提取并转换为纸质版本,转换须遵守电子交易法律规定,注明信息来源、提取时间及提取的组织或个人。

草案同时规定,干部、公务员、职员无需重新准备电子档案中已有的材料,机关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供国家数据库中已有的信息,除非为保障个人、机关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有必要。若发现信息、数据有误,当事人及管理、使用机关有责任在权限范围内更新电子档案。

在查阅权限方面,草案规定有权限的机关、组织、个人须经当事人以电子讯息方式同意,方可依法访问、查看其电子档案,当事人有权撤回同意。为服务干部工作或落实待遇政策时,管理或使用机关可在职权和任务范围内访问查看,并须依法保密和保护个人数据。

草案还规定,每名干部、公务员、职员拥有一个电子档案,并附唯一识别码,在全政治系统内统一使用;统一以个人身份识别号作为电子档案识别码,并与内政部指导的干部编号相衔接。当干部、公务员、职员变更工作机关或单位时,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同步移交,并以电子方式完成。

在档案建立时限上,草案要求有权限的机关、组织、个人自公布或颁布选举、批准、任命、指定、录用决定之日起3日内完成电子档案建立;若任命、接收、录用流程以电子方式实施,则电子档案与相关决定同步建立。对于已不再工作的干部、公务员、职员,由其档案管理机关负责建立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