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下午就《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草案由卫生部主持起草,提出扩大组织与器官捐献来源,并明确区分生前捐献与身后捐献两种情形。现行法律规定,登记捐献组织、器官者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规定未为未满18岁者捐献可再生组织救治亲属或登记身后捐献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未满18岁者生前仅可捐献可再生组织,如造血干细胞,用于救治亲属,且须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时进行。草案提出,15岁至未满18岁者可向家庭成员捐献;未满15岁者仅可向亲生父母或亲兄弟姐妹捐献。捐献须确保儿童健康,经过独立咨询,并取得儿童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草案不允许从在世的未满18岁者身上摘取肾脏、肝脏、心脏、肺或其他健康器官用于移植。
对于身后捐献,草案提出未满18岁者可在经专业委员会确定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捐献组织、器官,但须本人生前有捐献意愿并获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卫生部表示,扩大来源旨在为患者增加救治机会,尤其是需要尺寸和解剖特征匹配的组织、器官的危重病儿童。不过,登记捐献意愿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获准捐献。
国会社会文化委员会在审查草案时认可政策的人道意义,但要求仔细评估心理、道德和社会影响,以及儿童被施压、胁迫捐献组织的风险。委员会还建议明确捐献年龄的确定依据,考虑缩小接受组织捐献者的范围,并补充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确保捐献真正自愿,不被利用或牟利。
针对舆论关切,卫生部10月27日召开记者会解释草案内容。卫生部长陶红兰表示,起草机构的目标是扩大救治患者的机会,同时保护捐献者的权益和安全。她说:“当有机会挽救病人生命时,我们不能无动于衷”,并强调有责任完善政策,确保无人被强迫捐献器官。
讨论中,国会代表、越南佛教教会治事委员会副主席释清决和尚发言支持草案的人道意义,认为身后捐献组织、器官救人可延续生命。他提到,越南佛学院数千名僧尼经常献血并已登记捐献组织、器官,他本人也已登记身后捐献所有可用器官。针对草案引发的不同意见,他认为宣传解释不充分导致对扩大捐献来源的人道目的产生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