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下午就经济社会议题进行讨论时,多名代表谈及卫生部正在征求意见的《人体组织、器官及遗体捐献与移植法(修订)》草案。广宁省代表释清决和尚在会上表示,该法案具有人道与慈悲意义,但部分人因缺乏准确信息而对法案产生不当联想,使原本的人道议题被误解。

释清决引述佛教观念称,若一个人身体的一部分能在他人身上延续生命,捐献者仍以某种方式“活着”。他提到,其所在的佛学院有数千名僧尼经常献血并登记捐献组织、器官,他本人已登记捐献全部。他同时批评围绕法案的传播与教育不足,称“从人道意义变成罪人,可怜卫生部长”。

同奈省代表郑春安此前向记者表示,草案对未成年人捐献规定了三项条件:未满18岁者本人须知情并同意;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该未成年人须处于脑死亡、无生命状态,并非同意即可实施。他认为这些条件已相当严格。

郑春安与部分国会代表在小组讨论中提出,上述三项属于“充分条件”,从医学角度还需补充医学委员会或伦理委员会的评估意见。他说,涉及未满18岁者时,需要这一机制以全面审视。

郑春安还从心理与信仰角度表示,一名儿童因事故或重病离世后,其捐献的组织、器官可在他人身上继续存活多年,捐献者以某种方式继续存在。他称这涉及道德、人文价值与信仰,并指出未满18岁者在民事、刑事等领域已可认知并作出决定、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应客观看待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