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在會場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對草案不再逐項列明強制公證的交易類型表達保留意見,主張把公證、認證要求直接寫入法律,而不是交由政府規定。

草案第21條第4款規定,由政府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的合同類型須辦理公證、認證,並與數字化轉型和數據互聯的路線圖相適應。來自胡志明市代表團的代表阮氏紅幸說,在小組討論中有37條意見贊同在法中直接規定公證、認證,以保障民眾交易安全,僅有2條意見贊同交由政府規定且不強制公證。她認為這一數字意義重要,希望國會審慎考慮代表意見。

阮氏紅幸援引已由國會通過、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證法》,以及草案《住房法(修訂)》第120條列明6類須公證的交易,認為土地法草案把細節交由政府規定,與法律體系統一的精神不符。她還對草案文件尚未明確具體規定、卻把公證認證這一重要內容交給政府規定的可行性表示擔憂。

北江省代表團代表杜氏越霞認為,農業與環境部就“由政府規定強制公證交易”所作的解釋尚未令人信服,缺乏充分的理論和實踐依據;交由政府規定將與《民法典》不符,也與《公證法》《住房法》和《房地產經營法》不一致。她建議在法中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須強制公證,並稱轉讓、贈與、抵押、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的重要權利,需要嚴格的交易條件和較高的法律安全保障。

杜氏越霞還提到法國、德國、西班牙以及英國、美國均在法律中規定強制公證交易,並認為公證是數字化轉型進程的積極組成部分,而非行政手續改革的障礙。西寧省代表團代表潘氏美蓉則表示,公證、認證是核查共同所有人、繼承人是否真正自願且神志清醒的重要環節,可發現偽造證件跡象;她認為人工智能可輔助提供和核實信息,但不能完全取代公證員和有權認證人員的評估,主張在法中直接規定以從一開始防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