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目標是完善法律框架,推動這一活躍經濟領域可持續發展。多名代表在發言中肯定草案的必要性和多項革新,同時就扶持政策的連續性、資金落實和適用範圍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代表潘氏垂玲(清化省代表團)指出,中小企業佔企業總數的98%,另有數以百萬計的經營戶,對保障經濟社會具有重要作用。她認為,除解決眼前問題外,還應為中小企業成長壯大創造條件,並提出三組重點問題,其中強調按企業升級進程提供持續扶持。

潘氏垂玲說,企業為滿足大客戶要求通常需要一至兩年完成升級,但扶持活動往往集中在財政年度最後六個月,形成“節奏錯位”。她建議草案明確規定實施時間、全階段經費和成果節點,使扶持任務能夠跨財政年度銜接。她還引述財政部對近500家中小企業的調查說,僅約9%的受訪企業反饋能夠獲得相關政策,因此需要更有效的組織實施,讓國家資金落到正確對象。

代表陳英俊(胡志明市代表團)表示強烈支持草案,並肯定扶持中小企業可持續經營的政策。他建議進一步明確對為殘疾人、婦女創造就業,或為低收入者提供基本服務的企業,在範圍、標準和扶持額度上的規定,並強調政策效果應以真正站穩腳跟、自主發展的企業數量來衡量。

圍繞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代表楊克梅(林同省代表團)贊同採用上一年的數據以便核驗,但指出草案尚未明確新設企業、多行業經營企業,以及在享受扶持期間超過門檻的企業如何認定。他建議由政府具體規定規模認定方式和對合法扶持承諾的處理,避免企業因成長超過門檻而突然被終止扶持。他還就基礎設施投資扶持權限和土地租金減免政策,建議明確保障機制、公開扶持前後的租金價格,並將扶持額度與地方預算承受能力掛鉤。

代表黎黃英(嘉萊省代表團)認為,政策應真正延伸到加工製造環節,這些單位對長期資金、冷庫和認證費用有迫切需求,以深入參與國際市場。他以咖啡產業為例指出,出口初級產品使不少附加值留在國外,建議補充關於使用基礎設施承諾期限和違規退還扶持的具體規定,並調整企業使用國家數據信息費用的相關內容,使其與2024年《數據法》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