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上午在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框架內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會議由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國會副主席阮鴻延 điều hành。草案擬將土地分為農業用地、非農業用地和儲備發展用地三類,並規定地價按地價表與調整係數確定,不再規定具體地價;地價表與調整係數由省級人民議會頒佈,自2028年1月1日起適用。

多名代表在討論中把焦點放在地價數據的可靠性上。海防市代表阮玉山表示,地價表和調整係數同時用於確定土地財政義務和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因此應加強檢查、篩選地價數據,剔除異常或疑似被操縱的交易,並對影響較大的情形設置獨立審查機制。他還要求明確調整地價表的依據、重新審議補償額度的權利以及具體處理時限。

廣寧省代表阮氏秋霞認為,草案第75條第5款中按“國家土地管理和地價管理要求”調整地價表的表述過於寬泛,應具體化。她建議調整須基於可核驗的地價走勢和形成價格的要素,若出於國家管理需要則須明確說明,政府應規定調整閾值,並要求檔案載明數據來源、採集時間、剔除異常信息的方法以及調整前後的比較和影響評估。她還就草案第58條關於項目中夾雜公共土地的處理提出,應明確“無法拆分為獨立項目”的認定標準,否則可能被利用以規避拍賣、招標。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關注安置後的生活與生計,要求明確安置區“同等條件”的含義。他認為評估不應只看住房和基礎設施,還須計入生產用地、就業、學校、醫療機構和社區生活條件,並建議政府規定具體評估標準、明確負責跟蹤民眾安置後生計恢復的機構,同時為“新住處等於或優於舊住處”原則設定可衡量指標,安置區須在搬遷前準備就緒。

農業與環境部部長鄭越雄在解釋與吸收意見時表示,草案將補償、支持、安置的思路從“補償被收回財產”轉為“為民眾重建生活”,確保改善居住、生活條件和生計。補償、支持、安置經費由投資者墊付,國家預算以抵扣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的方式返還,其餘計入項目投資成本;項目終止時由國家預算返還已墊付部分。他還表示,草案規定每塊土地在全國範圍內擁有唯一標識碼,數據做到“正確、充足、乾淨、可用”後,主管部門不得要求民眾重複提供數據庫中已有的材料,補充材料的要求最多隻執行一次。

鄭越雄介紹,全國約有1.05億塊土地,其中逾7000萬塊已有數據,4400萬塊已在VNeID上聯通共享;農業與環境部被要求在2026年內完成土地數據庫。關於公證、認證,政府建議由政府對須公證、認證的土地使用權合同類型作出規定,以適應數字化轉型和數據聯通進程。草案還提出繼續按國會決議試點以協議方式接受土地使用權實施商業住房項目,暫不寫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