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內政部正在起草修訂第27/2026/NĐ-CP號政府法令若干條款的法令草案,擬明確幹部、公務員、職員的電子檔案具有與紙質檔案同等的法律效力,並可在幹部管理工作中替代紙質檔案使用。該草案已提交司法部進行合法性審查。
根據草案新增的第20條,國家幹部、公務員、職員數據庫中的電子檔案組成部分,在法律和主管部門規定的幹部管理工作中,可替代相應的紙質檔案。若因業務需要必須使用紙質材料,管理機關或用人單位可從電子檔案中提取並轉換為紙質版本,轉換須遵守電子交易法律規定,註明信息來源、提取時間及提取的組織或個人。
草案同時規定,幹部、公務員、職員無需重新準備電子檔案中已有的材料,機關不得要求其重複提供國家數據庫中已有的信息,除非為保障個人、機關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有必要。若發現信息、數據有誤,當事人及管理、使用機關有責任在權限範圍內更新電子檔案。
在查閱權限方面,草案規定有權限的機關、組織、個人須經當事人以電子訊息方式同意,方可依法訪問、查看其電子檔案,當事人有權撤回同意。為服務幹部工作或落實待遇政策時,管理或使用機關可在職權和任務範圍內訪問查看,並須依法保密和保護個人數據。
草案還規定,每名幹部、公務員、職員擁有一個電子檔案,並附唯一識別碼,在全政治系統內統一使用;統一以個人身份識別號作為電子檔案識別碼,並與內政部指導的幹部編號相銜接。當幹部、公務員、職員變更工作機關或單位時,電子檔案須與紙質檔案同步移交,並以電子方式完成。
在檔案建立時限上,草案要求有權限的機關、組織、個人自公佈或頒佈選舉、批准、任命、指定、錄用決定之日起3日內完成電子檔案建立;若任命、接收、錄用流程以電子方式實施,則電子檔案與相關決定同步建立。對於已不再工作的幹部、公務員、職員,由其檔案管理機關負責建立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