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該草案共7章39條,新增了關於未滿18歲者登記捐獻的規定,並區分了生前特殊情況下可再生組織的捐獻與死後(腦死亡捐獻者)捐獻。草案規定,未成年人登記捐獻須獲得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登記人可隨時更改或撤銷登記。
10月21日,越南衛生部長陶紅蘭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了該修訂草案。草案中涉及未滿18歲者器官移植以及就器官捐獻徵詢7歲以上兒童意見的條款,引發了多方不同意見。相關爭論不僅圍繞規定本身的適當性,也涉及兒童的認知能力、自願性以及如何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保障兒童的聲音。
10月30日下午,國會代表在會場討論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時,有代表提及該草案。廣寧省國會代表團代表釋清決和尚表示,這是一部“非常人道、非常慈悲”的法律草案。他引用佛教中佈施身體的故事,認為若身體一部分能在他人身上延續生命,捐獻者便仍以某種方式活著。他還提到,目前其佛學院有數千名僧尼經常獻血並登記捐獻組織、器官,他本人已申請捐獻全部。
釋清決和尚還表示,由於教化工作不到位,一些缺乏信息的人對草案作出了不符合其慈悲救苦價值的推測,使一件人道之事變成罪過,他對此表示惋惜。目前,草案仍在國會徵求意見過程中,尚未進入表決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