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下午就經濟社會議題進行討論時,多名代表談及衛生部正在徵求意見的《人體組織、器官及遺體捐獻與移植法(修訂)》草案。廣寧省代表釋清決和尚在會上表示,該法案具有人道與慈悲意義,但部分人因缺乏準確信息而對法案產生不當聯想,使原本的人道議題被誤解。

釋清決引述佛教觀念稱,若一個人身體的一部分能在他人身上延續生命,捐獻者仍以某種方式“活著”。他提到,其所在的佛學院有數千名僧尼經常獻血並登記捐獻組織、器官,他本人已登記捐獻全部。他同時批評圍繞法案的傳播與教育不足,稱“從人道意義變成罪人,可憐衛生部長”。

同奈省代表鄭春安此前向記者表示,草案對未成年人捐獻規定了三項條件:未滿18歲者本人須知情並同意;須獲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該未成年人須處於腦死亡、無生命狀態,並非同意即可實施。他認為這些條件已相當嚴格。

鄭春安與部分國會代表在小組討論中提出,上述三項屬於“充分條件”,從醫學角度還需補充醫學委員會或倫理委員會的評估意見。他說,涉及未滿18歲者時,需要這一機制以全面審視。

鄭春安還從心理與信仰角度表示,一名兒童因事故或重病離世後,其捐獻的組織、器官可在他人身上繼續存活多年,捐獻者以某種方式繼續存在。他稱這涉及道德、人文價值與信仰,並指出未滿18歲者在民事、刑事等領域已可認知並作出決定、承擔相關責任,因此應客觀看待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