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在會上以河內芒青集團項目為例提出質詢。他表示,這些項目中有超過3900套公寓被列入因處理違規而擬拆除的方案,購房者花錢入住多年後卻面臨失去住房的風險。

武文進提出,為何規劃與建設秩序方面的嚴重違規可以長期存在,使數千套公寓進入交易、居民購買並居住多年,直到處理違規時才讓購房者承擔後果;與此同時,許多購房者仍在等待獲得房產證。他認為,修訂該法不僅要解決堵點、疏通資源,還必須設計足夠嚴密、具有威懾力的規定,確保投資方不想、不敢也不能違規。

在具體條款上,武文進建議從房地產進入經營環節起就嚴格管控。他指出,草案第4條和第19條已規定公開房地產經營條件信息,但需明確核查機制,將擬售公寓清單與已批准的規劃、設計進行比對;若擬售數量超過獲批數量,應在售前發現並阻止,而不是等居民購買入住後再處理。他建議完善第4條第2款及第19條第4款、第5款,明確核查責任,公開符合出售條件的公寓清單,並對違規公寓及時警示、阻止交易。

武文進還強調須讓投資方對其造成的後果負責到底。他說,草案第5條規定禁止行為、第59條規定國家管理責任,但應進一步明確各機構在項目違反規劃、設計卻仍獲准出售並收取購房款一事中的責任。他警告,小違規若未及早發現阻止,可能累積成大問題,拖延越久後果越重,尤其涉及價值巨大的房產和數千家庭多年積蓄的居所。

武文進表示,不能讓投資方故意從違規中獲利、繳罰款了事;若違規仍帶來利益、違規者未承擔應有後果,就難以遏制類似事件。他建議審查第5條和第59條,明確各機構在發現、阻止和處理違規中的責任,研究完整制裁措施並建立追繳非法所得的機制;同時完善第13條、第15條、第18條及相關規定,要求投資方在工程被迫拆除等情況下退還、賠償並確保克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