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移植与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共7章39条,新增了关于未满18岁者登记捐献的规定,并区分了生前特殊情况下可再生组织的捐献与死后(脑死亡捐献者)捐献。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登记捐献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登记人可随时更改或撤销登记。
10月21日,越南卫生部长陶红兰受总理委托,向国会提交了该修订草案。草案中涉及未满18岁者器官移植以及就器官捐献征询7岁以上儿童意见的条款,引发了多方不同意见。相关争论不仅围绕规定本身的适当性,也涉及儿童的认知能力、自愿性以及如何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保障儿童的声音。
10月30日下午,国会代表在会场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时,有代表提及该草案。广宁省国会代表团代表释清决和尚表示,这是一部“非常人道、非常慈悲”的法律草案。他引用佛教中布施身体的故事,认为若身体一部分能在他人身上延续生命,捐献者便仍以某种方式活着。他还提到,目前其佛学院有数千名僧尼经常献血并登记捐献组织、器官,他本人已申请捐献全部。
释清决和尚还表示,由于教化工作不到位,一些缺乏信息的人对草案作出了不符合其慈悲救苦价值的推测,使一件人道之事变成罪过,他对此表示惋惜。目前,草案仍在国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尚未进入表决程序。







